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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主题:各国的变法和君主集权的形成 [历史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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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国的变法和君主集权的形成

  魏、楚、齐、韩的政治改革 随着封建领主经济向地主经济的转化,上层建筑也势必有所调整。战国初年各国进行的变法活动,正是顺应当时经济变化而出现的政治改革。

  各国中以魏国进行变法为最早,开始于魏文侯时。文侯礼贤下士,师事儒门弟子子夏、田子方、段干木等人,又任用李悝、吴起、西门豹等人。这些出身于小贵族的士参与政治,标志着世族政治开始为官僚政治所替代。

  李悝是魏文侯、武侯时参加政治改革的重要人物之一。

  李悝曾兼采各国成文法而作《法经》。《法经》分“盗”、“贼”、“囚”、“捕”、“杂”、“具”六篇。“盗篇”中规定大盗要戍边为守卒,重者则处以死刑。甚至还禁止道路拾遗,李悝说拾遗是有“盗心”的表现,犯者要受朋刑,可见对私有制的保护是无微不至。“贼”指伤人、杀人,“杀人者诛”,其家属没入于官。“盗”、“贼”两篇都是对地主生命、财产如何保护的具体条文。李悝认为它最重要,所以列于《法经》之首。《法经》中规定一人越城者诛,“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”。“群相居一日以上则问”,三日以上要处死。这些规定显然是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活动。对于盗窃符、玺者要处重刑,又禁止人民议论法令,违者要处死。这些条文都是为了保护王权和加强专制主义。

  李悝作《尽地力之教》。他认为农民“治田勤谨,则亩益三斗,不勤则损亦如之”,即要农民加强劳动强度,以增加国库收入。李悝又作“平籴法”,即在丰年时向农民多征粮食以作为储备,供荒年时调剂之用,农民便不致因饥馑而破产、流散。这样既缓和了阶级矛盾,又保证封建国家不失去大量的劳动人手。李悝这些措施,“行之魏国,国以富强”。

  楚在悼王时,魏吴起奔楚,悼王用吴起进行变法。当时楚“大臣太重”、“封君大众”,吴起的改革便先从摧毁强大的封建领主势力入手,他下令:“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”。另外又“罢无能,废无用,损不急之官”,“废公族疏远者”,命令这些贵族迁徒到边远旷虚之地。封建领主被铲除之后,国家收入增多了,吴起便用这笔钱来养兵。进行改革仅一年,悼王死,旧贵族攻杀吴起于悼王丧所。楚肃王即位,便以伤害悼王尸体的罪名惩冶了旧贵族,“夷宗死者七十余家”,封建领主的势力遭到很大的削弱。

  齐威王时,即墨大夫治即墨,“田野辟,民人给”,阿大夫治阿,则“田野不辟,民贫苦”。威王诛阿大夫而重赏即墨大夫,“齐国大治”。威王用邹忌为相,邹忌也注意“谨修法律而督好吏”。由于齐国和三晋一样地实行君主集权和法治,到威王末年,“齐最强于诸侯”。

  韩昭侯时,“申不害学术以干昭侯”,昭侯用申不害为相。申不害的“术”是要求君主“因任而授官,循名而责实,操杀生之柄,课群臣之能”,即君主应有一套控御臣下的办法。史称申不害“修术行道,国内以治”。

  秦商鞅变法 秦在战国初年,社会经济也在发生剧烈的变化。公元前408年“初租禾”,即从力役地租转化为实物地租;公元前378年“初行为市”,表明商业交换也正在活跃起来。秦的这种发展,比起关东各国仍要落后一步,主要原因是封建领主势力十分强大。秦孝公时,秦国是“君臣废法而服私,是以国乱、兵弱而主卑”,受到楚、魏两国的侵迫。秦在外交上地位颇低,不能参与中原各国之盟会,各国都以“夷狄遇之”。秦孝公在内外压力下,迫切地要求变法图强。

  卫人公孙鞅,在魏相公叔痤门下任事。公叔痤死,鞅听说秦正下令求贤,于是离魏而入秦,“说孝公变法修刑,内务耕稼,外劝战死之赏罚”,孝公便用他进行变法。后来秦封公孙鞅于商,故又号为商鞅。

  公元前356年,商鞅下变法令,“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,不告奸者腰斩”,“匿奸者与降敌同罚”,统治者通过残酷的连坐法以加强对人民的统治。凡民有二子以上不分家者,“倍其赋”。把大家庭拆散为小家庭,无非使农民能更多的提供租税和力役。对于农民“致粟帛多者”,可免除徭役或租税;不努力耕作,和弃本逐末者,全家都要被罚为奴隶。又鼓励人民立军功,有功者可得爵,私斗者则要受罚,宗室无军功者,便不能取得贵族身份,新的军功贵族按爵位高低来决定他们占有田宅、奴隶的多少和服装的等次。

  商鞅的新法令和旧贵族的利益是有抵触的。新法实行了一年,“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”,当时太子也违法,商鞅严惩太子的师傅以做众,从此无人敢公开反对。实行几年之后,秦民“勇于公战,怯于私斗,乡邑大治。”

  公元前350年,秦从雍(今陕西凤翔)迁都咸阳,商鞅又下第二次变法令,禁止家人“同室内息”,为使父子、男女有别,“平斗桶、权衡、丈尺”,即统一度量衡制。将全国的小都、乡、邑集合成四十一县,县置令、丞,旧贵族的封邑遭到彻底的破坏。又下令废井田,开阡陌,允许土地买卖,承认土地私有权,为地主经济的发展铺平道路。

  秦经过变法,成为新型的地主政权,国家开始富强。对外方面首先是向魏进攻。公元前354年,夺取了魏的少梁(今陕西韩城),公元前352年,商鞅率兵围安邑(今山西夏县),公元前340年,商鞅又虏魏将公子印而战胜魏军。

  公元前338年,秦孝公死,子惠王即位,商鞅被杀,但变法的成果仍沿袭不变,终于使秦走上日益强大的道路。

  官制和兵制 各国经过变法后,在国君之下有一套受它控御的官僚机构,确立起君主集权制。战国时是“量能而授官”,即官吏由国君任免,完全改变了春秋时世族垄断宫职的局面。战国时也起用平民作官,如申不害、蔺相如都是出身低微,不过普遍的情况仍是由宗室、同姓或大族担任要职,如齐国的诸田,楚的屈、昭、景三家。

  官僚机构中地位最高者为相,当时称为“相邦”或“丞相”、“宰相”,独楚国称为令尹。相是国君的助手,《荀子》说相是百官之长,治理朝中之“百事”,和春秋时执政有相似之处,所不同者相一般不率兵出外作战。相下面的重要官吏有司徒、司空、司寇、尉、御史等。

  官吏一般都是领取实物俸禄,以代替过去的采邑。高官的俸禄在三百石以上,有“食禄千锺”或三千锺、万锺者。百石、五十石是小官之俸,最低者有所谓“斗食”者。各国宗室受封者不少,如 齐的靖郭君、孟尝君,魏的信陵君和赵的平原君。大臣立大功者也受封,如赵封廉颇为信平君,燕封乐毅为昌国君,秦的魏冉、范雎都封侯。不过战国的封君在封邑中无统治权,且不能长期世袭,仅是食租税若干户而已。

  战国时大小官吏都靠玺来行使其权力。玺是国君发给的,可随时“夺玺”或“收玺”,国君掌握了玺,也即掌握了对官吏的任免权。国君还通过“上计”来对官吏进行考核。“上计”是官吏将一年应收赋税数,分别书写在两片木券上,一片交国君,年终时国君以券来确定官吏的成绩。《韩非子》中关于县令在“上计”时被国君收玺免官的例子颇多。《荀子》说相“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,当则可,不当则废”,则对于相这样的高官也不例外。

  领主封邑被废除后,各国都开始在地方上设立属于中央管辖的县,县下面又有乡、里之类的组织。《战国策》用“百县”来表示魏国设县之多。秦商鞅变法后,全国设立了四十一县。各国在边远地区,为了加强防御力量,又设郡以统县。魏有上郡,楚有汉中郡、黔中郡、巫郡,赵有云中、雁门等郡。郡的大小不一,如韩的上党郡有十七县,赵的代郡和燕的上谷郡备有三十六县。郡设有守,守既管地方行政,又管军队和防守。县设有令,令下面还有御史、丞、尉,此外还有管理市的官吏。乡、里中设“里正”、“伍老”等直接统治农民的小吏。守、令都由国君来任免。

  战国时各国都实行征兵制。战争发生,凡属适龄的男子都有可能被征调去作战。此外也还有相当数量装备较好的常备兵,并受过一定的训练,当时称为“练卒”或“练士”。

  兵权操于国君之手,作战时由国君任命将帅。国君通过虎符来调动军队。虎符是铜铸的,分左右二符,有子母口可扣合起来。

  右符在王所,左符归将领,将领如无王符就不能发兵。根据秦《新郪虎符》铭文记载:地方上发兵超过五十人,就必须有王符。可见国君对军队控制异常的严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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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酒当歌,人生几何? 譬如朝露,去日苦多。
慨当以慷,忧思难忘。何以解忧,唯有杜康。

今生因菲痴狂,此爱天下无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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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06/5/12 21:00:19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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